安仁县论坛
作案前曾写下“诀别书”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原村主任遭疏远后杀害情人6岁儿子
来源:潇湘晨报
“老师,我们班有人被杀了。”年10月27日12时许,听到学生的话,郴州安仁县承坪乡河东村河东小学的尹老师急忙跑向二年级教室,只见河东村原村主任李某南躺在教室里,右手拿着一把带血的刀,眼睛瞪得很大。李某南右手边倒着一个孩子,从体形上看正是班上的小李(化名)。冲下楼的尹老师大声呼喊,并借手机报了警。
意外的是,时年6岁的小李是他情人易某的孩子,易某曾是河东村村支书。小李的同学称,事发当天,小李将李某南买的鸡腿丢在地上,惹怒了李某南。随后,李某南拿刀刺杀小李后,刺了自己的颈部自杀。李某南被抢救,活了下来,但小李不幸身亡。
12月8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湖南省高院下发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南的上诉,维持郴州中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南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婚外情败露两人均被免职
“小李的母亲曾是河东村的村支书,李某南曾是河东村的村主任,两人因私情被发现,村里的人基本都知道。”在郴州中院的判决书中,尹老师在证词中说。多位证人予以佐证。
年,当时李某南与易某因工作往来产生了感情,成了情人关系。“年上半年,我和李某南在我家偷情,被我老公当场抓住,我和老公的关系就比较差了。年国庆期间,我和李某南偷情时又被李某南妻子抓到。”易某在证词中承认。
因私情暴露,易某和李某南均受到了组织处分,职务被免。判决书显示,年10月,经承坪乡*委研究同意,易某辞去河东村*支部委员、支部书记职务;李某南辞去河东村*支部委员及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职务。
失去职务后,心灰意冷的李某南感到无颜在当地生活下去,想要带着易某一起私奔,但每次他跟易某提起此事,易某总以儿子和村里的事为由推脱。次数多了,李某南察觉到易某的冷淡。
易某的家人原谅了她,让她下定决心和李某南断绝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易某开始拒绝与李某南见面。“我也跟李某南说过,为了我儿子,不可能和他一起离开安仁县去外面生活。李某南听完后一直沉默,我也搞不清他到底是怎么想的。”
喝了点药酒动身去学校
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民警到达二楼教室,发现小李已没有生命迹象,李某南躺在地上还能活动。当时李某南慢慢坐起来,欲拿起右脚边凳子上的信纸。
信纸上沾了血,是一封与易某的诀别书。这封诀别书提到:“到了这个地步,我一无所有,无法面对现实及社会,我只有用生命带走我该带走的,让你好好地活在这社会上。”
李某南在供述中承认,他写好纸条后去学校找小李,想让他将纸条带给易某。
李某南回忆,年10月27日10时许,他给易某打电话,易某一直没接。李某南觉得自己工作和感情都受挫,心里非常烦躁,于是写好纸条后喝了点药酒,动身去学校找小李。
看到鸡腿被扔“就失去控制”
骑着摩托车,李某南很快来到了小李就读的河东小学,找到了小李的教室。想起小李喜欢吃鸡腿,李某南像往常一样,特地到村里的小卖部购买了一只熟食鸡腿。
尹老师证实,小李读一年级时,李某南就经常到学校来看他,给小李买零食,送他上下学。对于小李的这个“叔叔”,小李的同学也非常眼熟,“他以前经常来教室,每次都是送鸡腿给小李,小李叫他叔叔”。
这一次,小李没有像往常一样开心地接过鸡腿吃,而是转手递给了自己的同学。同学不肯吃又递给旁边的同学,鸡腿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小李手上,小李将鸡腿扔在了地上。
眼前的一幕刺痛了李某南的神经。“我觉得是易某叫小李疏远我,想起过去的事,我觉得易某太绝情,就失去控制了。”李某南掏出裤子口袋里的螺丝刀朝小李的头部猛刺数下,又拿出水果刀割了小李的颈部。此时,李某南看到尹老师站在教室门口,于是用水果刀刺向自己的颈部。
李某南倒地后,打电话给承坪派出所李所长,说自己在河东学校惹了事。挂了电话后,李某南又打电话给易某,想告诉她把她儿子杀了,但此时李某南已经说不出话了。
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发现小李无生命体征,无救治条件。经鉴定,小李系被他人用螺丝刀刺伤头部及单刃刀割伤颈部导致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郴州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南在学校教室当众持螺丝刀捅刺被害人头部及持水果刀割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李某南从轻处罚。李某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赔偿小李父母2.6万余元。
湖南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南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上诉称“无杀人的故意,被害人母亲在起因上有过错、案发时有精神病”等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父母起诉学校和教育局被驳回
近日,安仁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首次揭露,小李的父母起诉安仁县承坪乡中心小学和安仁县教育局,索要各项赔偿共计元。
小李的父母认为,李某南杀害小李,但整个过程中承坪乡中心小学始终没有任何安保人员进行阻止,甚至当时有教职工在场目睹事情的发生,都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安仁县教育局对学校存在监管义务,但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杀人事件发生在人员聚集的校园,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安仁县法院认为,安仁县教育局作为全县的教育管理行*机构,其对承坪乡中心小学已履行行*管理职责,故安仁县教育局不承担责任。承坪中心小学对小李在学校教室午休时受到李某南的侵害,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李的父母因李某南造成其损失丧葬费为.5元,被郴州中院判决由李某南负责赔偿。小李的父母的其他损失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小李父母的损失已在李某南处获得足额赔偿,故承坪乡中心小学无需再承担补充责任,驳回了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侯志刚谭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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