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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7日,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凤、刘某清、刘某雄、刘某华、刘某五人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
年7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凤、刘某清、刘某雄、刘某华、刘某一伙五人携带渔网罩,播放器和锂电瓶的强光手电筒到安仁县承坪乡承坪村的牛场山非法狩猎,猎捕了疑似野鸡一只、疑似夜鹰一只。经安仁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猎捕的两只野生动物,一只为野鸡,一只为普通夜鹰,均系三有保护动物。
被告人王某凤、刘某清、刘某雄、刘某华、刘某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情形。
三有保护动物
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守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7号,年12月)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守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文字:周俊生/李艳
图/编:李瀚
审核: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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