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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22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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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驾乘人员不戴头盔上路行驶是一种严重破坏交通安全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非法行为。目前我县这一现象极为普遍,且已造成多起致人死伤交通事故。为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县内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店家、维修厂家搭售、加装遮阳伞。严禁摩托车、电动车车主非法购买、加装遮阳伞。已非法加装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必须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自行拆卸。对存在非法搭售、加装遮阳伞为的商家、厂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严禁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头盔上路行驶或驾驶已非法加装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在国省道、农村公路行驶。对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上路行驶的,一经查获,由交警部门强行拆卸、销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电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头盔上路行驶的,一经查获,由交警部门对车主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乘车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镇和县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干部职工和单位院内的教育管理,督促劝导干部职工及亲属主动拆除遮阳伞,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配戴头盔,严禁已加装遮阳伞摩托车、电动车在本单位院内及所管公共停车场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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