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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对告知事项,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
来源:安仁交警
编辑:倪子
一审:文华
二审:何雨贵刘*王靖之
终审:欧阳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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